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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永久居留离境时间新信息
日期:2018-09-18 12:12  点击:695
  在“法规”第148条中关于谁可以得到长期居留(原称永久居留)时是这么说的:凡在西班牙已经合法、连续居住五年的外国人可以得到长期居留许可。同样地,那些可以证明已经在欧盟国家合法连续居住五年的,并持有蓝色-UE居留许可,最后两年在西班牙居住者也可得到长期居留许可。
  至于连续的意义是指离开西班牙一次性不到6个月的时间,前五年内离开西班牙的时间总和不到10个月。在该法的第162条关于非长期居留许可作废的原因中,在第2点的e) 里提到: 如果在一年的时间里,有6个月不在西班牙的话,(该外国人的居留许可即失效)。而关于12个月的说法,则在同一法规的第166条第1点的c) 关于长期居留的作废时这样说的:连续12个月离开欧盟国家。即有长期居留的外国人,如果离开欧盟连续12个月以上者,他手里的居留许可即无效了。但是,如果是这样情况下失去了长期居留的,按照本法的第158条的规定,可以申办恢复许可的手续。
  所以,你的代书要看你的护照上是否有连续离开西班牙达6个月,或五年内累计离开10个月的做法是对的。因为你是在申请长期居留。而在得到长期居留后,你一次不得离开欧盟范围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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