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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政治体制
日期:2012-09-25 17:50  点击:8782

西班牙政治体制

 

西班牙是个君主立宪制国家。自1812年颁布第一部宪法至1978年,共颁布过8部宪法。其中前7部都是短命的,没有认真实施过。1976年9月,在胡安·卡洛斯一世国王主持下,重新制定了新宪法,同年底由公民投票通过批准,1978年正式颁布实施。这部宪法是在独裁者佛朗哥逝世后,西班牙开始向民主过渡的条件下,由各党派代表经过17个月艰苦协商制定的,被公认为是1812年第一部宪法以来代表西班牙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民主宪法。这部被称为民主过渡宪法的基本大法的特点是:取消了国王或元首的独裁权力,实行君主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度,权力来自人民,恢复国家的区域自治,维护民主、自由、正义、平等和政治多元化。实行议会君主制,改革议会,实行两院制,设参议院和众议院。首相是政府首脑,由议会推选,国王任命。1985年,西班牙颁布新的宪法,进一步肯定了1978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取代了过渡宪法及临时实施的一些法令和政策,使法制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国王的权力与特权
    历史上的西班牙是个君主专制国家,国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佛朗哥独裁统治时期,国家元首是凌驾于议会和一切法律之上的独裁者。民主改革之后,国王的权力大大削弱,基本上是代表性和象征性的.即使与欧洲其他王国相比,西班牙国王的权力也是最小的。
    西班牙宪法规定,“国王是国家元首,是国家的团结和存在的象征,是使各个部门正常运转的仲裁人和调解人”,是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最高代表,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宪法明确规定的国王权限还有:批准和颁布法律,按宪法规定召集或解散议会并举行选举,推荐首相人选,根据首相的提议任命政府成员,代表国家宜战和姚和等等。
    国王有自己的办公和办事机构。胡安·卡洛斯一世国王即位后打破了由贵族担任王室机构领导人和办事人员的传统习惯,任命一批政治家、军人和专业人类担任国王办公机构的负责人。

(二)立法机构
    西班牙的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行使国家立法权,审议并通过法律、国际条约及国家财政预算.监督政府工作等。
    众议院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的350名议员组成,其成员主要为各政党成员。众议院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三人。设有主席团、全会和各事务委员会等机构。每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众议院行使立法权,其权力大于参议院,主要权限包括审议并通过重要的法律、政府预算,监督政府工作。2004年组成的新众议院议长是工人社会党人马林·冈萨雷斯。
    参议院与英国的上院不同,英国的上院是贵族院,而西班牙的参议院为地方代表院,主要代表地方利益,共有议员256人,其中208名由各选区按差额选举方式选举产生,另48名由各自治区议会任命,作为地区代表。参议院每年召开两次大会。2004年组成的新参议院议长是工人社会党人哈维尔·罗霍。
    两院议员的任期为4年。


    (三}司法机构
    西班牙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最高司法权力领导机构为司法权总委员会.由国王任命的20名成员组成,其中12人必须具有巧年大法官的资格。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任期5年。
    西班牙司法机构分司法和行政法两大系统。其中,司法系统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行政法系统负责审理行政事务的诉讼。前者由最高法院、省高等法院和各类初等法院组成,后者由国家行政法院和各省行政法庭组成。
    检察系统由国家总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组成。总检察院领导各级检察院的工作并向各级司法机构派驻检察官。
    宪法法院负责监督正确执行和解释宪法。当国家、政府、各自治区、各省之间发生涉及宪法的法律冲突时,宪法法院有权对其做出裁决。宪法法院成员由12名高级法官组成,由众议院、参议院、政府和司法总委员会提名,由国王任命。其任期为9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不得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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