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国家风土人情:政治制度和结构
在欧洲殖民者入侵拉丁美洲之前,一些生产力比较发达的氏族和部族的社会和政治结构,已经开始出现阶级,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过渡。例如,玛雅、阿兹特克、印卡等族印第安人上层社会,是由贵族、祭司、武士和商人构成。这些人享有特权,把一些公有土地据为私有。人数较多的是平民,一般从事农业和手工业。最下层的是奴隶。这时,有些地方出现了城市,如特诺奇蒂特兰(今墨西哥城)等,更多的地方有定期集市。城市是一个地区或氏族的政治、经济中心,后来逐渐发展成城邦式的雏形国家,如印卡的塔万廷苏约,阿兹特克的特诺奇蒂特兰等。
从15世纪末至19世纪初,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殖民者统治了拉丁美洲300多年。从16世纪初起,殖民者在拉丁美洲建立了各种奴役印第安人的制度。在西班牙殖民地,主要实行一种半农奴制"监护征赋制"。1720年这一制度虽被废除,但由此产生的大地产制却得到发展。
在巴西,葡萄牙殖民者推行种植园奴隶制。西班牙、葡萄牙王室在本国建立了专管美洲殖民地事务的"西印度院",作为殖民地最高决策机构,行使行政、司法和立法职能。同时,西班牙在美洲殖民地逐步建立了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机构,任命殖民地的最高官员――总督,代行西班牙国王对殖民地的统治。西班牙先后在拉美设立了4个总督区:新西班牙(1535,包括墨西哥、中美洲和西印度群岛),秘鲁(1542),新格拉纳达(1718)和拉普拉塔(1776)。此外,还分设了几个都督府。葡萄牙于1549年在巴西设置总督,实行统一治理。
19世纪初席卷拉美的独立战争胜利后,西班牙、葡萄牙的殖民统治被推翻,在拉美先后建立了18个国家。拉美独立战争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但是,由于当时拉美资产阶级力量很薄弱,工业资产阶级尚未形成,拉美独立战争的领导权主要掌握在土生白人地主阶级和商业资产阶级手里,因此,拉美独立战争在反封建和反殖民主义方面是不彻底的,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殖民地时期的政治、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大地产的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剥削形式,除在海地和墨西哥部分地受到冲击外,在大多数国家不仅很少触动,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扩大和发展。
宪章制度的移植 拉美大多数国家在独立战争期间及独立后所颁布的宪法都是按照美国、法国及西班牙1812年加的斯宪法的模式制定的。
拉美国家最早的一些宪法,如1811年委内瑞拉宪法、1811年智利宪法、1811年新格拉纳达宪法等都是以美国和法国为模式,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规定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现,即多数人表决通过的意见,通过代议制政府来加以贯彻。
19世纪20~30年代,拉美各国不少宪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受西班牙1812年加的斯宪法的影响。如1821年的大哥伦比亚宪法、1823年和1828年的秘鲁宪法、1826年的阿根廷宪法、1830年和1832年的新格拉纳达宪法、1830年的委内瑞拉宪法和1828年的智利宪法和1830年的乌拉圭宪法等。1824年的墨西哥宪法也受西班牙加的斯宪法的影响,但不同的是,墨西哥采用联邦制(受美国宪法影响)。这一时期拉美国家上述宪法的特点(受加的斯宪法影响)是内阁受议会支配、权力有限等。
1799年法国拿破仑宪法和英国的君主立宪模式在19世纪前半期对拉美也有一定影响。如玻利瓦尔1826年制定的玻利维亚宪法、圣克鲁斯制定的秘鲁和玻利维亚联盟宪法(1837)、弗洛雷斯制定的厄瓜多尔宪法(1843)、1836年墨西哥保守派制定的宪法等。但是,这类宪法生效的时间都比较短。这类宪法一般都授予担任总统的拉美独立战争领导人以"护国公"、"终身总统"、"独裁者"、"解放者"等称号。这些称号和个人崇拜,影响了拉美国家建立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
据统计,自拉美各国(这里主要指原西班牙、葡萄牙殖民地)取得独立后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近一个半世纪中,20个拉美国家共制定并颁布了203部宪法,其中大部分是在19世纪颁布的。其中海地颁布了23部,委内瑞拉22部,玻利维亚20部。
从拉美各国的宪法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家结构都采用中央集权制。只有少数国家,如巴西(1889年起至今)、墨西哥(1824~1836,1857年至今)、阿根廷(1853年至今)、委内瑞拉(1864年至今)、哥伦比亚(1863~1886)等曾采用或一直采用联邦制。几乎所有的原西属及葡属美洲殖民地在独立后都采用总统制政体,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权力高度集中。总统一般不是由议会选举,而是定期由选民普选产生,内阁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拉美国家的宪法虽然规定要进行普选,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大部分国家宪法规定选民必须识字、拥有一定财产,因此,实际上将为数众多的文盲、穷人和印第安人排除在外。拉美少数国家曾企图建立君主立宪制,如阿根廷(1814~1818)、智利(1818)和墨西哥(1821~1822,1864~1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