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地方自治体制
西班牙不是联邦制国家.但按宪法规定,承认和保证民族与地方自治。国家行政区划为自治区、省和市三级。1979年全民公决通过的(区域自治法),把全国划分为17个自治区50个省。这17个自治区是安达卢西亚、阿拉贡、阿斯图里亚斯、巴利阿里、巴斯克、加那利、坎塔布里亚、卡斯蒂利亚--拉曼查、卡斯蒂利亚一莱昂、加泰罗尼亚、巴伦西亚、埃斯特雷马杜拉、加利西亚、马德里、穆尔西亚、纳瓦拉和拉里奥哈。自治区的划分主要考虑地理、民族和历史等因家。总的来说,各自治区大体上是按历史上的独立王国或民族自治区域,或者联系比较紧密的相邻地区划分的。因此,各个自治区的面积和人口差别很大,每个自治区管辖的省也不同,有的辖几个省,有的只有一个省。各省的面积和人口数最都比较小,仅相当于中国的一县。全国50个省又划分为8548个市,根据1998年的人口统计,其中人口超过50万的只有6个,20万以上的市有21个,10万以上至20万以下的市30个,4万至10万的100多个,60%是1万人以下的小镇。人口最多的是首都马德里,为288万人,第二大城市是巴塞罗那,为150万人;最小的市不过100人。
西班牙的自治区拥有一定的自治权,除国防、外交、海关与关税、对外贸易、外汇管理、财政、司法、劳工、知识产权及医药等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外,其他方面,如公共建设、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旅游、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均享有自治权。有的地区自治权限还要大一些,如巴斯克自治区还拥有税收权和自己的警。
自治区、省和市级议会每四年选举一次,议员的名额按市的数额和人口的比例分配。各级行政长官,如自治区主席、省长和市长由所在地方议会选举产生,在议会中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可以提名组成地方各级政府。市镇的领导人是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委员,最高权力机构是市政会议。
西班牙各政党在各地都拥有自己的选区,有的政党在一个地区拥有绝对优势,这个地区就是这个党的地盘。目前,工人社会党和人民党不仅是全国性大党,而且也控制着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各级议会和政府,在全国8000多个市镇的7万多名市议员中,这两个党占了2/3。50个省省会以上的城市的市长中,工人社会党占了一半以上。